【聯合報╱吳鴻誠/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血液腫瘤科主任】

2014.10.08

55歲的A先生在今年7月出現上腹疼痛且會轉移至背部,食欲不振且在一個月內體重下降5、6公斤。因為合併貧血與糞便潛血反應陽性,前來就診。經抽血檢查與胃鏡、大腸鏡檢查後發現,輕度鐵質缺乏,但上、下消化道並無明顯惡性腫瘤。

由於病人腹痛持續加劇,故安排腹部電腦斷層掃描。一周後,報告顯示胰臟頭部有2公分腫瘤與多顆肝臟腫瘤,患者接受肝腫瘤切片檢查,證實為胰臟癌合併肝轉移。

鑑於手術治療已不可行,建議病人立即接受化學治療。病患與家屬非常關心使用的藥物為何?是否必須採用自費的藥物以達最好的療效?

目前,健保署已針對多項抗癌化學藥物與標靶藥物提供給付,雖訂有相當嚴格的給付規定,甚至有部分必須事前提出申請,經1至2周審查程序後,通過核可者才可使用;然而,健保署的給付規定,基本上已盡可能兼顧療效與本國國情。

相對於健保核准藥物,自費抗癌藥品則分為三大類:第一類是適應症相同,但健保不給付。這可能是因臨床效果不夠確切,臨床試驗只有初步資料,或國內尚未取得衛福部核准使用等原因。第二類是適應症不同,亦即仿單標示外使用(off label use),可能只有小規模臨床試驗資料,證據力不強,亦無法取得衛福部核准使用。第三類是適應症相同,健保亦有給付,但因個案無法符合健保給付條件,或是健保給付療程已滿無法繼續給付。

由於抗癌藥物多半價格昂貴,若要選擇自費用藥,一定要和主治醫師詳細溝通,確認使用療程、自己負擔能力與預期效益,再開始治療。使用健保藥物或自費藥物並無何者較好的問題,只有使用優先順序問題。臨床上,我們常建議優先使用健保藥物,這當然是因療效較好有更多實證支持;除非治療陷入瓶頸,必須有更多治療選項時,才會考慮自費藥物。

原文網址:http://udn.com/NEWS/HEALTH/HEA2/8984589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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